近期,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发布了一则寻狗启事,因其悬赏金额高达千万元,引起了广大网友热议。7月9日晚,该中心宣布找到了丢失的狗狗,但知情人士称,狗主人最终只给予寻找者5000多元的答谢。
北青网 图针对此事,有律师表示,找到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狗主人,索要更多的悬赏金,甚至还有人认为,狗主人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信息,涉嫌寻衅滋事或者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,轻者要给予治安处罚,情节严重的,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如果说,要花1000万寻狗是想制造轰动效应,引起对寻狗启事的关注,从而增加找到狗的可能性,这种心态多少还能够理解;但一些人提出要“刑法伺候”,未免上纲上线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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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317条规定,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拾得人或相关部门必要的费用。如果权利人发布了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,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。悬赏广告是一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表、明确具体报酬的合同。一旦悬赏人发布悬赏,即构成邀约;而一旦相对人履行(在此案中即找到小狗),则构成承诺,合同即告成立。因此,按照正常理解,支付找狗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履约行为。
现在问题是,狗主人只支付5000多元,离1000万元差太多,找到狗的人,是否可以追偿剩余的钱款呢?显然,这里就涉及狗的价值本身,如果丢掉一条狗最多也就损失十万八万,找到却要上千万,二者相比较,这明显背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,也有违公序良俗,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
那么,狗主人故意发布这种夸大的悬赏广告,也不支付1000万元的答谢金,是否构成治安违法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呢?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93条规定,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、起哄闹事,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,包括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以及破坏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等。发布寻狗启事显然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或者行为模式,而不支付1000万元悬赏金也不涉及无事生非、造成秩序混乱或破坏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。如果随意扩大解释,过度适用该罪名,就是对刑法的滥用、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无视。
诚然,在本次事件中,1000万元的悬赏金额,明显远超一条狗的实际价值,狗主人也因急切找狗而发布了这一超高额的悬赏。但这种夸大的悬赏行为,是不是可能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呢?实际上,根据法律规定,这种可能性,也基本是零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很显然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“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”,这个事件的狗主人发布的信息固然不真实,但也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,所以根本谈不上可能涉嫌这个罪名。
当然,法律虽然不反对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作出高额的答谢承诺,但也不支持因为急于寻找丢失物而信口开河,背离诚实信用原则。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,发布者一般都具有履行悬赏合同的法律责任。如果有悬赏者在相对人履行完悬赏事项后不支付悬赏金额,其兑现自己承诺的风险还是很大的。
只不过,信口开价离刑事责任还差得远,甚至于连治安违法都谈不上。一些解读者不可夸大其词,误导民众。(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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